总 则
为确保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基本要求>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05]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卫生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学籍与学籍档案
第一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学历或同等学历且无传染病者,均可持相关证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向学校申请入学;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被学校录取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办完相关手续后,即编入班级,取得学号。
学号编制原则:学号第1位表示学历层次,高职用“1”表示,中专用“0”表示,学号前2~5位表示入学的年份,第6、7位数表示入学的时间,春季入学用“03”表示,秋季入学用“09”表示,第8、9位数表示班级号码(01表示当年招生的1班,02表示当年招生2班,依次类推),第10、11、12、13位数表示学生入学的流水号。
第三条 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经过治疗康复,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可以办理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教务科学籍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学历教育学籍档案,加强学生学籍档案信息化管理。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成绩、入学体检表、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和学分、德育评定等级和学分、获取证书情况、健康情况等。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在两周之内持本人学生证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学期注册者,注销学籍。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多种原因不能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发生安全事故,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上按学期注册。未注册的学生,班主任将名单报学生科。
第六条 学生科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和应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教务科学籍管理办公室;学校教务科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和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于该学期末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学籍变动
第七条 对于校际间的学分互认,以教务部门的正式成绩通知为凭证。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办理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入学校建立学籍,从转出学校注销学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八条 对于专业调整,原则上中专学生在第一学年内、高职学生在第二学年内可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未成年人),经教务科、学生科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专业的学生,对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调整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并认定相应的学分;若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不同,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必须修满调整后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调整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属准予休学者,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年满16周岁的在籍学生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分的60%以上,如需工学交替,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可按准予休学程序办理。
属令其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以上级别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届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或认可后可阿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1)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者;(2)不论何种原因(如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5)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6)本人申请退学者。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章 学制年限
第十三条 中专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四年,高职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中专学历教育学生可在二~六年内完成学业。
高职学生如果要转入中专就读,只能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转入。
第十四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提前修完毕业规定课程,达到毕业总学分且德育学分合格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相关课程,若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其课程可以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对于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符合有关规定方可。
对于免修课程的认定:按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学籍流动和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提前毕业及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三年制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高职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少于270学分(不含德育学分),全日制在校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在24~40学分之间。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80%~90%,任选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20%。
第十八条 德育学分标准与实施方法,由学生科另行制定。德育学分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建立德育奖励学分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第十九条 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时数为主要依据,按学期计算。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建立了奖励学分制度,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其他的奖励可计算为德育学分。
实习期间的学分,每周按26学时计算,授予1.2学分/周,实习40周,共计48学分;
学生参加市、州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且受到表彰,取得市、州级(省级行业部门)及以上科技发明奖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由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只能记入任选课学分。具体情况如下:
(1)课程以16~18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0.5学分;
(2)入学教育由班主任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3)军训由负责训练的教官考核,合格者授予2学分;
(4)在校学习期间进行2次假期社会调查,书写调查报告,其中心明确、语句通顺、错别字少、在1500字以上。由班主任负责考核并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科学籍管理办公室,授予1学分/次,共2学分;
(5)公益劳动由班主任负责考核,每学期(在校学习期间)期末将考核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科学籍管理办公室,授予1学分;
(6)实习期医德医风由实习办公室负责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7)与学业相关的表彰、奖励授学业奖励学分,该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奖者,如:知识竞赛、护士风采赛、运动会、文娱比赛等,校级奖(前三名)0.5学分、地市级奖1学分、省级奖1.5学分、国家级奖2学分;科技发明奖,地市级奖3学分、省级奖4学分、国家级奖5学分;
授予方法:校级,由发奖部门直接将获奖学生名单、相关材料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其他,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科长、分管校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8)学术专题讲座:宜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扩大知识面,争取获得学分的机会。每学期参加同一个老师举办不同内容讲座达6学时,考核合格授予0.5学分;授予方法:由主讲老师报学籍管理办公室;
(9)对于非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相应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得“药品购销员”、“保健按摩师” 、“养老护理员” 、“美容师” 等初级证书奖4学分、中级证书奖5学分、高级证书奖6学分,相关省级资格考试则在上述相应等级分值上减1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科长、分管校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10)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美容等),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授予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给予奖励学分,记为任选课学分;获得省级一级或初级奖1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国家级一级或初级奖1.5学分、增加一个级别增加0.5学分;
授予方法: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教务科长、分管校长审查合格,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授予相应学分;
(11)套读自考专/本科课程,其学分可列入中职/高职选修学分。
(12)与学业无关的表彰、奖励授德育学分(详见学生科有关德育学分规定)。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具备能力的程度,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包括课程绩点、平均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奖、免修、辅修、试读、退学、提前毕业、推荐就业、免试推荐升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及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传教职[2001]13号)和《关于四川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中有关概念的解释及计算方法的函》(职成函[2001]46号)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由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平时、实验实训成绩组成,有实践技能要求的课程应进行单独的技能考核;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回答问题、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考核。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及作业,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一般为闭卷笔试,时间1—2小时,特殊科目和情况例外。考试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安排一次正常考核和一次补考,补考后该课程仍不合格者,则该课程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任选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限选课补考不及格者原则上应重修,任选课考核未及格者,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对于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者,均需按规定交纳一定的重修费;经过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其学分、学分绩点按正常获取计算。
重修考试时间安排:在校生——每年4月、11月的第三周周末;实习生——每年4月、5月的第三周周末。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绩点进行综合评价。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60分为1.0绩点,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l,100分的绩点为5。考核成绩采取等级制的,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优秀为4.5绩点、良好为3.5绩点、中等为2.5绩点、合格为1.5绩点、不合格为0绩点。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学分绩点是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用学生某一阶段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某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时,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均应纳入计算之中。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申请自修、就业推荐、获取双学历、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已通过同一层次及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德育课、体育课除外),经学校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年满16周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实行边工作边学习,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一定作业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需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语文、数学、外语等部分文化基础课程和其他专业课程实施分层次教学,并进行分层考核,分层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的学分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并经学校批准,经审核同意缓考的学生需在第二学期申请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不能获取该课程学分,同时对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的短期培训课程也应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折算相应学分并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学生科要制定行政班级和教学班级的学生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接受学校相应的处分外,还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注销学籍五种。学生处分可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德育学分。处分的时限一般为:警告不少于三个月,严重警告和记过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为一年。受处分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可降级处分或撤销处分。受处分且在受处分的时限内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注销学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以教育引导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在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见面,注销学籍要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允许学生申诉,对学生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资料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已经撤销处分的学生,其相关资料应从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学习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和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备学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德育学分合格,发给毕业证书。跨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学生在籍期间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第二专业毕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若获取第二专业60%以上学分,可申请颁发第二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但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鉴定,达到合格者,撤消其处分,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计算;
工学交替,准予休学,令其休学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学校认可的各类培训及考核,取得规定学分的60%以上者,可发给结业证书,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者,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计算,具备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在60%以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分累计若达到相关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本规定相应条款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发给学历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为合格者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提供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按原有规定已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医护卫生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