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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学校新校区全日制卫生类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1

免学费评定办法(试行)

根据川财教[2010]423号文件和财教[2010]345号文件精神,对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一条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城市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直接享受学费减免

1.孤儿:应持国家统一印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儿童福利证》;

2.烈士子女;

3.残疾人子女、学生本人残疾:应持父母或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属于特困家庭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的条件

1.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需相关证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3.城市双下岗职工子女;

4.父母年事已高(60岁以上)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5.近3年父母因患重大疾病(疾病种类名称表见附件1)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鲜章。

三、属于较困难家庭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的条件

1.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父母一方去世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2.退伍军人:应持相关有效证明;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持有民政局或区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持有民政局或区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家庭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由各班依据实际掌握的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推荐,评定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取舍,同等情况下以品学兼优者优先评定。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使用高档电器、时装、通讯工具、化妆品等奢侈消费品的;

2.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或进入其他娱乐场所消费的;

3.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他人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经商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超出基本生活需要不合理消费的;

6.同学举报或学校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其他情况表明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不弄虚作假;

2.生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学生的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免学费按学年进行,每学年评审一次;

2.申请免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户口学生的15%确定。

2.免学费学生的初审工作由班主任来完成。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两项作为根本标准,初审后将初审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序整理。

3.最后评定由学生科组织按年级集中评定。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组审核,并在校园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科将汇总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上级资助管理中心。

4. 学生科及时收集各类资助资料,规范要求,建档备查。

第七条 学校定期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资格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所有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二О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重大疾病种类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2.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3.瘫痪——永久完全

14.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5.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6.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7.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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